衡宇违建强拆违法事实提要 喻女士与章先生在西宁市某区拥有一栋四层楼房,并在楼房顶层修建了200平方米的修建物,在衡宇侧部修建了300平方米的修建物。2015年该街道办因与喻女士和章先生就征收赔偿款未告竣一致,将衡宇楼顶修建的200平方米的修建物认定为违法修建,并向喻女士和章先生下达了拆除通知,限期5日内拆除。一月后,街道办不仅强制拆除了衡宇楼顶的修建物,还拆除了衡宇侧部修建的300平方米的修建物。
喻女士就该案曾两次起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因未搞清被告方,被法院驳回起诉。喻女士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选择委托北京的状师署理案件,再次向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案经由状师介入后,凭据喻女士提供的质料,在深入分析案件情况的基础上,调整了维权计谋,制定了全面的维权方案。
状师经由分析,确认对委托人衡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系西宁市某区街道服务处,且该街道服务处作为本区人民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能够独立对外负担执法责任,因此该街道办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虽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与相同事实理由驳回起诉和原告衡宇系违法修建为由举行抗辩,却无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法院最终支持了状师的看法,讯断如下:确认被告街道服务处2015年9月1日拆除喻女士、章先生所建的500平方米修建物的行为违法。
状师总结征收征收诉讼作为典型的“民告官”案件,最首要的就是要搞清楚实施征收行为的主体,这关系着被征收人到底要告哪个“官”,也关系着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划定,“对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通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纵然是违法修建,行政机关部门举行拆除时也必须根据法定法式举行,做到依法行政,而不能忽视被征收人的权利。
被征收人也要审慎看待行政机关文件,当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应实时委托专业状师提起诉讼,以便更好、更专业地掩护自己的权益。■本文转自“拆迁征地状师”如有侵权,联系删除。■专业的行政法领域维权状师,定期提供行政法知识的交流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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