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杭州邹祺明状师,前面有一期关于住房公积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内容,但法院能能执行到这笔住房公积金还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纵然冻结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取不了住房公积金存款,申请人暂时也拿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回复》,该回复的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切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划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而《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划定了六种可以提取职工的情形:(一)用于买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职工离休、退休的;(三) 失去了全部劳动能力,又与单元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出国定居的;(五) 用于归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六) 房租的花费比力高,已经凌驾家庭人为收入的一定比例。需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七种情形是《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情的通知》划定的,内容为职工与单元排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先管理小我私家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未继续缴存公积金,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所以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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